关于“八大员”培训、任职,近日有新规定出台。
由于部分岗位的培训考核停止且尚未出台新规定,为帮助建筑企业解决困难,苏州市住建局近日明确以下过渡措施:
1、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监理员等8类岗位人员,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由所在企业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培训、任命。
2、相应人员应年满18周岁(其中,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与所属企业签订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
3、自11月26日起执行。
为规范全国新“八大员考核发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文:
1、各地要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由试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测试, 不能再搞统一考核,变相实行考培分离。
各地培训系统按照要求与住建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接, 由住建部系统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书 。
培训测试使用全国统一培训测试题库,地方题库可按要求完成对接后,选用一定比例各地试点培训机构必须有企业参与。
2、24个省市的试点方案审核通过,要尽快启动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
浙江、湖北、河北、上海、河南、甘肃、安徽、西藏、海南、宁夏、山西、福建、湖南、广西、广东、黑龙江、天津、江西、陕西、四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山东、辽宁、青海等24个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中国中铁、中国铁建2家企业提交了培训试点方案,经审核完善均予通过。
3、原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的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换发培训合格证截止时间延迟到2021年9月30日。
▎文件原文:
关于实施建筑施工现场专业岗位人员任职过渡措施的通知
苏建函建〔2021〕431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鉴于 我省部分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已经停止且尚未出台新的规定,为帮助建筑业企业(含监理企业,下同)解决当前困难,经研究, 现提出以下过渡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施工企业的 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以下简称“施工人员”)等七类岗位人员,以及监理企业的 监理员符合相关要求的, 可由所在企业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培训、任命。
二、任职要求
1.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年满18周岁(其中,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与所属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的本企业员工。
2.施工人员可参考下列条件:
(1)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 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1年以上。
(2)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 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 中职学历,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3年以上。
(4) 非建筑工程类中职及以上学历,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4年以上, 可报名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培训。
3.任职监理员岗位的人员,可参考以下条件:
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 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其他要求
1.建筑业企业应遵守“谁任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任命。
2.建筑施工现场专业岗位人员原则上任职一个岗位。
3.建筑业企业按照住建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试行)》等文件要求,参照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筑与市政工程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培训教材》、《江苏省监理人员业务培训教程》等材料,做好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
四、组织实施
1.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时,将填好的《建筑施工现场专业岗位人员登记表》(详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提交至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本文件印发之日前已取得《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的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时补交上述材料。
2.各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按季度汇总本地区建筑工程上的施工人员和监理员,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下个月10日前将汇总表格(详见附件2)报送至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五、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部门发文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工程施工现场专业岗位人员登记表
2.建筑施工现场专业岗位人员汇总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6日